厦门人才引进政策
7月21日至7月1日新引进全日制毕业生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博士(不超过40岁)每个8万元。
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5万元。
“双一流”建设大学(学科)和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不超过30年)各3万元。
其他高校每个本科654.38+0万元。2017厦门在全国率先出台毕业生资助政策,着力夯实城市发展后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细则不断修订,无论是补贴力度还是覆盖面都达到了国内同类城市的最高水平,彰显了厦门以人才引领城市未来发展的雄心。目前,厦门已为新引进人才发放生活补贴近654.38+0.5万元,超过4.5亿元。
2.配偶安置
厦门市有关单位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全日制博士,其配偶为异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可根据原工作单位性质和对应原则统筹安排工作;其他岗位人才配偶的安置,由市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优化后的政策加大了人才配偶安置的解决力度,扩大了覆盖面,覆盖厦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全职博士,并明确随迁配偶安置岗位类型可按原工作性质安排,相当于给人才吃了一颗“定心丸”。配偶安置既是减轻人才负担的措施,也是通过“引进一人,带动一对”达到重叠的人才引进效果。
3.儿童入学
符合条件的A、A、B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教育部门推荐的同类优质公办学校就读;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可由市、区教育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4.人才安居。
高层次人才可按现有规定按市场价45%购买100-200㎡人才住房。人才住房交满五年,在厦门工作满五年后,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按比例逐年给人才。人才住房达到10年后,不再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费用。
5、税收奖励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年度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6.医疗保健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不同档次的医疗:A类高层次人才享受一流医疗;a类高层次人才享受二级医疗;符合现行三级医疗保健对象范围的b类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享受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其他未纳入保健对象范围的C类人才,可按三级保健对象享受目录内自付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镇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要求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镇人口50万至654.38+0万的中等城市,落户条件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三)城镇人口654.38+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为在本市有一定期限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但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期限要求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