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要求
法律分析: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条件;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无修复价值;
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低劣、能耗高、效率低,已被淘汰并不适合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未达到使用要求;
3、损坏严重,不可修复或虽可修复,但累计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但主体仍可使用,可部分报废;
5.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监管期满并经海关批准后方可申请报废。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是指机构依法取得并持有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类股权和债权投资。在建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已发生必要费用但尚未竣工交付的设备安装工程。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量同类材料,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机构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