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专利
法律分析:《专利申请规范化办法》第二条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各种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等。独立或者联合,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且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业绩。
法律依据:《专利申请规范化办法》第二条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各种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等。、独立或者共同实施的,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且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业绩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多件专利申请,其发明创造的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在实质上只是对不同发明创造的特征或者要素进行简单组合和改变的;
(二)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含有捏造、伪造或者变造的发明、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形的;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实际R&D能力和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提交的许多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为逃避专利性审查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者设计常识的,或者没有实际保护价值、已经变质、堆积、不必要地限制了保护范围的,或者没有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发明创造;
(六)为规避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监管措施,以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方式提交多项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相关的专利申请的;
(七)不得为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者其他正当目的倒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九)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及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