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的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怎么办?
《专利中国条例》第十七条专利中国人必须承担专利中国机构指派的专利中国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中国专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国专利权利人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中国专利机构的委托,持有中国专利执业证。第二十八条未持有《专利中国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以专利中国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中国业务。第二十九条专利中国人承办专利中国业务,应当以其所在的专利中国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记录。专利中国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中国业务并收取费用。按照上诉的规定,光有中国人的资格是不够的。必须有执业执照,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中国的委托。根据《专利中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未经许可接受委托的,将吊销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专利中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中国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中国机构解除聘用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中国工作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吊销专利中国资格证书: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三)超越中国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接受委托,擅自承接专利中国业务,并收取费用。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专利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向中国专利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