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以及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第三条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鼓励创造、倡导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实行科学民主的评价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省专利奖授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

前款所称专利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前款所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2)专利权有效,权属清晰;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关注专利的技术先进性、应用和保护措施,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时,应重点关注该专利的设计点和创意的表达、运用和保护措施,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专利:

(一)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专利;

(二)有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的;

(4)专利权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八条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省级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1: 4: 5,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个。该设计只能授予二等奖和三等奖。第九条省专利奖候选专利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甘单位;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英雄;

(五)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条申报省级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字;

(2)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提供独立的专利评估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对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照片;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省专利管理部门收到推荐的专利材料后,报送省专利评审委员会。

省专利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省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的专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专利管理部门实名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异议。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应当将公示后确认的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四届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专利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省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剽窃、假冒、侵占他人专利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奖。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专利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