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前欠员工的工资、医药费、养老保险金怎么核算?

河北省属国企正在改制。

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姬发〔2003〕15号)关于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要求, 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规范和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制为省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

第三条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条根据改制企业性质,按照下列情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予经济补偿,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不持有绝对股份或者不参股的国有股份的,原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新企业未留用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对新企业留用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应当依法与原企业留用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以货币或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化为改制后新企业职工的股份,也可以转化为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五是要确保企业改制过程中与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相关的资金或资产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收入;

(三)省级有关部门和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以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第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份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缴纳以下费用:

(一)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生产经营集资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费用;

(三)改制前企业所欠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改革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五)内部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和退休前统筹保险费的落实情况;

(六)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从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和内部退休职工从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之前的社会统筹费用;

(七)因工致残人员、职业病病人和精神病人的相关费用;

(8)精简下放60年代人员生活费;

(9)企业职工遗属补贴。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占绝对股份的,企业应当通过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中未尽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应当延长至三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份时,应当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同时,与新企业继续聘用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算并预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改制后未被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划入并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封顶。

平均工资计算中所称的工资,是指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其数额应与企业报送的统计年报一致。

第九条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一)特殊工种职工折算工龄不视为经济补偿年限;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脱产工作年限应扣除连续工龄;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招用的职工应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减去脱产工作的年限;

(四)退伍军人(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或者军官)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未享受经济补偿或者安置费的,仍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个人自愿造成的缺勤年限视为缺勤年限。

第十条企业改制为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企业时,劳动合同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原国家固定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个体户视同员工,不再享受职业保险待遇。

企业在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总成本时,可以用企业所在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人数计算。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企业所在地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向个体劳动者分配一次性安置费时,应根据工龄长短分级发放。应当补偿的本企业个体劳动者年工龄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应当除以本企业所有个体劳动者累计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改制企业职工在固定工和合同工之间的认定,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为准(招调人员以档案为准),对退役士兵的界限为65,438+0,995,65,438+0。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为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股时,改制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作满35年、女职工工作满30年的职工,可在企业内部退休。内部退休员工的相关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职工退休期间的基本生活标准可按改制前企业的实际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以及职工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至退休年龄;

(3)改制后,企业可以将这部分内部退休人员的企业缴费与改制后的职工一起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上述费用。内部退休的职工个人继续按规定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时,不实行绝对控股或者不持股。对改制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和伤残人员(含职业病病人),应先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标准计发10年,医疗费用可按前三年职工和伤残人员实际发生数的平均值计发10年,留作改制企业在工伤统筹实施前支付个人费用和参加统筹支付。7-10级工残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除给予其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病人生活费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支付到退休年龄的标准计算,留给改制后的企业,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份时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改制前,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改制企业自行结算,无法结算的,作为改制费用处理。改制时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可按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10年的医疗保险费,计入改制成本,一次性转入医疗保险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时,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按现行规定,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计提10年,可计入改制费用,留给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支付,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企业改制为无绝对控股或参股的国有股份,向职工发放遗属津贴的,其父母及配偶按现行标准可达到70周岁,子女可达到18周岁(18周岁计为高中毕业),计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企业, 由改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缴纳,也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份时,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洗涤费、副食品补贴、国家规定的劳模、专家津贴等合理费用。一、对改制后退休至70周岁的人员和从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的职工,应按企业改制前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标准计入改制费用,并预留给改制企业支付上述费用。上述70周岁以上人员由改制企业承担统筹费用。

第十七条改制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改制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与企业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为非绝对控股或参股的国有股份时,改制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与调整劳动关系有关的改制费用,由省政府SASAC、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为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企业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表决方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资产界定产权。企业改制前,清产核资按照《河北省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冀国资发〔2003〕5号)执行。对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进行改制的,要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完整、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国有资本及其权益进行核实界定,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由上级工会单独组织,工会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时,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必须决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一并审计。企业改制为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资产损失的核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2003]7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省政府SASAC负责审核确认国家所有者权益,省财政厅在业务上应对此进行监管。资产损失核销处理涉及企业损益的,省政府SASAC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与重组的,可以剥离资产损失核销后的无效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省政府SASAC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和处置,回收的资金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改制企业的审计报告,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由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决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机构,对改制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重组的,必须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按省政府SASAC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SASAC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方法(暂行)》(资[2003]17号)规定的新的企业分类标准,小企业全体职工买断本企业国有净资产并一次性支付价款的 根据《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和《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省资字[1998]63号),经省政府SASAC批准,可享受合理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企业改制,通常是通过转让置换现有国有资产和吸收非国有资本的增量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交易管理。未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6号令)规范操作。具体出让方式可以是拍卖、招标、协议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现有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的国有产权折价,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先进技术引进等因素;

(3)转让价格的管理。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结清。解决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并经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时,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价款由受让人依法担保,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当首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安置费用和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所欠职工债务和企业所欠社会保险;

(4)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经营者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禁买卖国有产权。经营者为收购国有产权筹集资金时,应当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本企业借款,不得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经出资人审核批准,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企业国有产权收购。

第二十七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在支付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安置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国有资产净资产按三种方式处置:

(一)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给新的出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收入上缴国有资产出资人;省政府SASAC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转让收入纳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与外国投资者、私营企业及其他投资者组建新的法人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三)实施产权或股权转让,用于其他企业的改制。属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和省直部门负责改制的企业,用于改制的国有资产存量可以内部调剂。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除军队移交给企业外,职工住房补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企业改制时,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根据《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冀国土发[2003]23号)。土地收益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和填列企业净负债的,可由改制主管部门经营的国有资产存量调剂,属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内部企业改制的,可在内部调剂。如仍有不足,可通过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职工安置费的支付方式和管理

第三十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与改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后新企业保留的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形式支付,并按以下方式管理:

(1)经与职工协商,以资产形式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可以折算为改制后新企业职工的股份,职工在原企业所欠的工资和职工为生产经营筹集的资金,经职工同意也可以折算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

企业国有净资产整体置换的,可先整体转让国有净资产,从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土地收益等资金来源中支付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

(2)以不能折股且难以变现的资产形式支付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用于职工安置的费用,经协商可转为重组后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以备用金方式管理。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工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备用金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支付能力无法保证,改制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向省政府SASAC和省总工会报告。为保证备用金的安全,改制后的新企业应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易于变现的不动产,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偿使用备用金。

第三十一条企业改制方案中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备用金管理方案,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总工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由省政府SASAC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