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归属的规定:专利法将发明分为两类: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个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颁发专利证书。1992 65438+2月31之前申请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三年。1993 1后至今申请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法律客观性: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成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明确其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从《专利法》第六条可以看出,职务发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自己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一是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执行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辞职、退休或者工作调动后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执行单位的任务,如果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是职务发明,也就是说,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完成发明创造应当是不可缺少的。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那么该发明就是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