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解析:根据《办法》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的人才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迁入本市,同时需提交材料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能在户籍证明中确认的,不需要其他证明;无法确认的,由子女工作单位出具。“和他* * *”我自己申请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证明。条件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开发者;中国技能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本市紧缺急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所在地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