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评价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晚,但起点高,发展快。

中国率先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1984年,我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具有审查制度和严格审查基准的专利局。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使中国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迅速进入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行列[2]。实践证明,我国十年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二百年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相当,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约的规定和精神基本一致,堪称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对发明创造实行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项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理查德·博加特(Richard Boggart)曾高度评价中国的专利法,这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因为它集中了当代普遍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

3.尽可能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同样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以受到不同法律的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相结合

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国情,除了人民法院,所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采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在内的相关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合作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以来,十分重视广泛开展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德国、日本、美国、法国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保护不可能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于公司和企业,需要在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服务改进等方面运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和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作为产权形式的知识。而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高;还有一些知识密集型企业,需要大量的知识产权。这些企业非常重视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甚至将专利申请视为其持续发展的基础。导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和保护在之前无法完全统一,造成了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形式也会呈现多样性。一些企业把保护知识产权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商标,保护产品配方。一些企业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直接从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他们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抄袭别人的发明,窃取别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盲区,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国的产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产业素质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处于从东到西递减的状态。在东部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表现出行业间的差异。人们往往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多申请发明专利,而没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校、科研院所重视程度较低,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盲区。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内知识产权的低水平运作

主要表现在:(1)权利意识淡薄。对于很多人来说,知识产权这个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说到知识产权,很多人认为它只是指各种专利,对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其他东西,如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之甚少。他们不会正确甚至意外地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导致许多无形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2)工业化水平低。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热衷于申报科技成果奖,而不是为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及时申请专利。由于科技人员不关心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很多成果鉴定获奖后就束之高阁,或者外国人先申请了专利。因此,我国虽然科技人员众多,但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却相当落后。(3)管理水平低。我国大多数企业只设立兼职机构和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企业比例较低,甚至有的企业没有设置。由于忽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科技开发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带走的情况很多,不仅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也导致企业市场销售份额的损失。

2.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不平衡,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在科技创新、研发方面的投入较低,研发经费总额仅为美国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差距[4]。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就出现了不平衡。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抢占当前既得利益,缺乏长远利益,忽视依靠科技知识竞争的意识,从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极低;一些企业只重视知识和技术的运用而忽视知识和技术的保护,甚至试图窃取他人的知识、技术和专利;其他单位(尤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强调知识、技术和专利的应用和保护,而不重视将这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科技创新和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经济学家非常重视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它是经济增长的关键[5]。法规体系分散,法规之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法规内容、职责限制和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冲突。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有所不同。

三。关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强化保护意识

首先,要深入、持久、有效地对全社会成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自身科技和民族文化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是国家间正常交流和贸易的基础。中国要在世界上享有应有的地位,就必须科技兴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科技的杠杆;以领导干部和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大、中、大专院校学生为重点教育对象,使他们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形式上,要辅以定期打击各种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借鉴美国经验,引入惩罚性赔偿,根除“赔偿低”的顽疾。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引入一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解决“举证难”问题。

(3)企业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企业的竞争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企业应熟悉知识产权的新知识,更多地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时向国内外有关部门申请企业自主开发的新成果、新技术、新发明、新思想的知识产权登记,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当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护,积极应对知识跨界。

(4)加强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的知识产权由版权局、专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散、协调能力差的问题。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统筹各部门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减少管理上的混乱。目前盗版和假冒商标现象依然严重,执法部门应加强打击力度,创新手段,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出现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