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权法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调解专利纠纷。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终止后承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于罚款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