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专利创造性上的显著进步和实用性上的积极作用在评判标准上是重复的,缺乏进步的专利肯定是不实用的? 不可以,比如一个产品如果和现有产品的技术效果完全一样——没有显著进步,但是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思路和技术手段——并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那么也可以授权,不需要有实际问题。这里,与现有技术相同的技术效果属于“积极效果”。创造性和可用性的评判标准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