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怎么改不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下列变更不视为侵权: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准,包括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如果两者在功能和用途上有所不同,则可以认定两者既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专利侵权不成立。第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观察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做出整体判断。经过比较,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完全相同,则认为前者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主要部分基本相同,整体相似,根据等同原则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视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不应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