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和驳回专利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2.请求实质审查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4.在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