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申建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可以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不受销售额限制。
(三)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
(四)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稳定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
(五)设备设施。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六)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件。
(七)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
申建公益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科研院所、医院、高等院校和科技创新公***服务机构等,或符合《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9〕131号)支持对象要求的非企业单位。
(二)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运行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能够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活动经费,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其他类型的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承担的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三)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工程中心主任须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设施设备。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5件,并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获推广应用。
(六)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