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90-120
第九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且不得牟利。依法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有权发现自己的发现。发现者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公民有权为其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人身权利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年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防止或者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应当相当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及时采取措施扩大损失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的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理其所受的损失。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