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何时全面实施?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是对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响应,基本体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65 438+04]92号)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总体积极表现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简佩筠[2006 54 38+0]82号)相比,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建筑业企业一、二、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的数量和专业(专项资质尚未公布),其中比较明显的变化有:
1.各类二级企业资质要求一级建造师数量大幅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根据这个通知可以推断不会取消,而且根据两次通知的间隔时间,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的变化,需求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浅谈施工总承包资质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数量不变,但部分名称发生变化。
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数没有变化,仍然是12,只是部分类别名称发生了变化。
首先,所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中已经去掉了“企业”二字;其次,施工总承包四类资质名称发生变化(见红色标注部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变为“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变为“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变为“机电工程”。
变化二:施工总承包资质考核指标有增有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与旧标准相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企业资产、关键人员、工程业绩三个方面要求明显提高。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列表如下:
如上表所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新旧标准在具体考核指标上至少有以下八项变化:
一是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考虑到注册资本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同时适应新公司法(2014年3月生效,1)关于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其他资质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是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这是企业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反映,也是企业承担与其承包工程规模相称的赔偿责任的能力。
三、明确对注册建造师水平、数量和专业的要求。2002年,我国取消了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项目经理行政审批制逐步被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取代,并于2008年停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为适应这一变化,新标准将旧标准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改为注册建造师人数,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人数至少为15。虽然员工总数从20人变为65,438+05人,但似乎有所减少。但由于新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强调必须是机电类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资质标准的要求实际上有所提高。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二级企业资质要求一级建造师数量大幅增加。另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质疑。
四、降低了对高级职称的要求。取消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验,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第五,强调中级职称人员的专业要求。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由100人减少到60人,但强调上述人员取得的职称必须与电力工程相关。
六、增加了对持证人员的要求。新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强调,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五员等。)和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旧标准里没有这个。
七、减少建设项目中的表演种类,但适当提高规模标准。比如“电站累计装机容量”从654.38+0.5万千瓦以上增加到654.38+0.8万千瓦以上;“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2台机组,或单机容量20万千瓦4台机组”合并后,标准提高到“单机容量20万千瓦6台机组”。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的企业依法承担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八、取消了“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和“施工机械及质检设备”的具体要求。
变化三:施工总承包资质合同范围增加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新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范围为:“可承担各种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变电工程的施工。”同时明确:“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和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等能源发电、输配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旧标准”规定:“电力工程包括火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和输变电工程。”即新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已将水电工程纳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
施工企业新资质标准规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范围和旧标准中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倍的各类火力发电厂(含煤、气、燃料)、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核电厂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变电站总承包。“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倍的限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将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建施[2007]72号)执行。
变化四:调整了四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划分:
四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增加了“三级”资质。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这次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较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到36个。首先,取消19可由市场和行业自律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功能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其次,一些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业务操作相似的专业承包资质要合并;最后,调整了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分类。
变化五:19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取消。
变化六:几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合并,部分类别名称发生变化:
如上表所示,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16,电子及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40,水运设备安装及水上交通控制工程专业承包”三大类,是由旧标准中的几个类别合并而成。此外,将“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的资质类别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变化七:调整了九类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划分。
如上表所示,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发生了变化。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特殊变化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增加了“三级”资质;取消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五类三级资质。可以看出,专业承包资质分级的总体趋势是降低等级。
此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体变化与总承包资质标准修订时基本相同。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二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能否单独承担业主承包的专业工程,工程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据此,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36种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没有此类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承担此类专业工程。论建筑服务资质
变化八:不再区分劳动资格类别和分级;
《旧标准》将劳务分包资质分为13类,分别为木工、砌筑、抹灰、制石、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气安装、钣金工、架线,部分类别还分为一级、二级。然而,上述规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上述13类分包资质主要以房屋建筑工程为划分依据,局限性明显,难以满足电力工程、港口、航道等其他工程的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分包企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相同,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分包的建设工程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取得“合法的劳务作业资格”。但上述13劳务分包资质类别的固有局限性,直接导致大量其他工程领域的劳务作业合同处于资质无法确定的非法状态。
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的划分和劳务分包市场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建筑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变化九:取消了对建筑劳务企业承包经营范围的限制;
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对应的是,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对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类建筑劳务”。
变化十:提高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同时为了增强建筑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标准。详情如下:
一是取消了原来对注册资本65438+万元至50万元的要求,但增加了对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确强调建筑服务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当前建筑市场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开具发票、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
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相比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有明显提高。
四、提高对持证人员和合格人员考核或培训的要求。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工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五、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三年完成的劳务分包合同额”和“适用于分包范围的机具”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总的来说,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响应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如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体现了深化建筑市场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都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相关的配套法规,如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新标准颁布后对各专业进行详细分析,对各专业的需求进行定量分析(仅分析总承包资质):
1,专业数量多,但需求没变:公路。
新旧公路学历都要求15生建本专业。在众多资质中,旧标公路资质要求这个专业。新标准对一个建筑专业的要求是一样的,数量也是一样的,所以需求没有变化。
2.需求量越来越大的专业:机电、市政。
新标准中很多专业都要求机电设备的建设,需求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数量略少于公路,但市政企业数量远多于公路企业。近几年,公路资质的数量远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通过10多个市级资质,也就是说只有一两个高速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本来不要求建设这个专业,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如果全部改为造价专业,需求数量还会增加。
3.需求在增加,但没有机电直辖市多:水利。
水利一级原来要求专业建15,新标准没变;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家企业建1家,但水利二级资质企业数量没有市政府多,水利建设需求有所增加,但没有机电和市政府多。
4.需求可能减少的专业:建筑学。
原标准中,除公路、水利资质外,其他资质均不要求建设本专业,很多企业资质占本专业的三分之一。因为人数多,价格适中,都是用建筑类专业的施工来补充数量。现在要求本专业一旦建成,不能被其他专业替代。对大量建筑的需求会减少,至少不会增加。虽然房建企业多,但也受不了一栋楼人多的情况。
5.其他少数民族专业:需求变化不大。
铁路、港航、民航、矿业、通信,这些专业,无论是有资质的企业还是持证人员,都是少数,需求可能会略有增加,但本身有资质的企业很少,需求不会有大的波动。
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新标准量与旧标准量及专业需求量的对比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维持了原有的资质分类总体框架,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有12类,一般分为四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共36类,一般分为三级(一、二、三级);施工服务的顺序没有分类或分级。具体来说,与旧标准相比,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