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附图有什么特殊要求?

以下是与附图相关的专利实施细则。详见《考试指南》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多幅附图应当按照“附图1,附图2,...”的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正文中未提及的参考符号不得出现在附图中,附图中未出现的参考符号不得出现在说明书正文中。申请文件中表示相同部件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除必要的文字外,不应包含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中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字样。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这些标记应当放在相应技术特征之后的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权利要求。

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及其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要点和主要用途。

说明书的摘要可以包含最好地解释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尺寸和清晰度应保证当图纸缩小到4cm× 6cm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纸中的所有细节。摘要正文不得超过300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广告语言。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专利申请文件,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没有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的;

(2)不使用中文;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6)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类别不清楚或难以确定。

第四十条说明书中写明附图说明,但是没有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附图说明。申请人提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的日期为申请日;如果取消对附图的说明,应当保留原申请日。

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请求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和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应当在上述声明中指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和摘要附图的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用相应的汉字替换;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该摘要的附图副本;

(6)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办理变更国际局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写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中文译文有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国际申请的原文进行更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准备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

(二)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更正翻译错误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翻译更正费。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要求修改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完成规定程序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类申请文件应当用黑色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写。纸被限制在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