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允许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金额有什么规定?
1.减值准备的转回:
对流动资产(如存货)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导致资产减值的因素在持有期间已经消失,可以转回。
2.可以转回减值准备的项目:
(1)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减值产品已经售出,减值必须同时结转。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冲销。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不通过损益转回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
3.可转回金额:减值准备转回时,转回已减记的金额。冲销金额必须在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之内,且不能超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扩展数据:
1.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的项目:
(1)固定资产不能冲销。
(2)无形资产不能转回。
(3)投资性房地产不能转回。
(4)长期股权投资不能转回。
2.八项资产减值准备。
(1)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2)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原材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和其他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
(5)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除货币资金、应收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预付款项、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外,已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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