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只是意见陈述,还可以包括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更正)。申请人在答辩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异议。

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说明该技术特征可以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可以启动后续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或决定已经发出,审查员将不再考虑申请人在原答复期限内提交的答复。

一、答复方式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者修改书的形式,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的意见陈述或更正。

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审查员可以理解为申请人没有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异议,也没有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申请文件中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求意见函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回复的签名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充陈述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超过两人的,可以由其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后,应当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答复未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超过两个的,必须由所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至少由其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答复未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印章的,或者申请人本人已经作出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