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引领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高新区外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和协调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项目安排、引进外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高新区应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和其他地方合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街道、分园,以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第六条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并根据授权管理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相关管理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引导和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活动,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事务;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信用等各种服务体系,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行使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七条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职能。

财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窗口,直接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管委会推进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体制、投融资机制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改革创新。第九条管委会及其设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和更新相关优惠政策、行政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管委会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补助、贴息和奖励等形式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当为企业和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各类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高新区财政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第十四条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集贸易、物流、结算功能于一体的运营中心。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入高新区:

(一)国家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境外高科技企业或项目;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

(五)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其他企业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