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性质是什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上述规定是穷尽性的,也就是说,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根据该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假冒有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存在假冒,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受他人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受他人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误导公众或者相关人员。第二,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并实际存在的专利,这就是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如果不存在的专利被冒用,就构成冒充专利。第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上述行为均为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并实际存在的专利;(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2.在广告或者其他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中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假冒专利的责任有哪些?假冒他人专利构成侵犯他人专利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假冒专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上也有律师说了很久。想了解假冒他人专利的所有内容,可以直接在网上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性: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构成。原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假冒他人专利的构成要件如下: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研究,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一条规定的表述详尽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同时,可以将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要件归纳为:(1)必须存在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为他人保护其产品的专利产品,或者为他人保护其方法的专利方法,从而误导公众;(二)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并且是真实的;(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四种行为都是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空白。仔细分析上述理论或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或错误,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与假冒专利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种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误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