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撤回-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申请日起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本国要求优先权,并且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向该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国内优先权,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在先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书。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要求恢复。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优先权要求。要求多项优先权后,申请人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或者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出具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出具未提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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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优先权要求后,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更,并且从优先权日起计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从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计算。撤销优先权的请求是

在原最早优先权日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该专利申请今后的公布期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计算。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撤回优先权要求而请求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