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民用建筑、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及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和场所。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公开、竞争、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和工程专业性为由,或者以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支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治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包括中央驻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的专业项目)的施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治区内的施工队伍。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和科学研究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才,提高我区民族和地方特色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建筑活动及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建筑工程发包第九条建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有与承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包。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合同。
1,取得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2、具有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数据;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合同
1.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有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取得相关部门新年度建设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建设项目资金全部落实的竣工审计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选择:
(一)勘察设计招标
1、重要城区及沿街主要建筑、纪念性建筑、大型雕塑;
2、限额以上公共* * *建筑和住宅项目;
3、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其他附属设备的施工、监理和采购招标。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2、其他渠道投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扩大招标范围,或者直接发包应当招标的项目。第十三条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对外国投资者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也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招标和发包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组织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
(2)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3)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