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如何征收遗产税

法律主观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收的税。在国外有时被称为“死亡税”。它是以死者留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对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如果遗产税开征得当,对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财力具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通常与赠与税一起设立和征收。

法律客观性:

遗产税草案第一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死亡时(包括宣告死亡时)留下财产,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全部遗产,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留下财产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遗产税。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受遗赠的财产。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是继承人和受赠人;(3)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纳税义务。第四条没有继承或遗赠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遗产,免征遗产税。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向各级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的遗产;(二)遗产中在税务机关登记并由继承人继承保存的与文化、历史、艺术有关的各种文物、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转让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时,仍须自动办理纳税;(三)死者自己创造、发明或者参与创造的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从人寿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五)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同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继承的;(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