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因素的设置不应包括
评估因素的设置不应包括这些因素,如下:
1,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不得作为加分或中标或成交的条件。
2.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3、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的采购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4.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无关的因素不得作为评标因素。
5.投标人的资格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6.在竞争性谈判中,如果因为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而无法提前计算总价,则不会将价格列为评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