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命名有什么规则?
命名商标的规则是:
1.商标名称应当合法、新颖、具有独创性;
2.商标名称不得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导,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
3.商标命名的其他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