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有效的专利可以被他人用于研发吗?求解答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不视为专利侵权。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这一规定是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即以研究、验证和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而使用,使用的结果是在现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相反,如果将他人的专利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不是为了研究和改进他人的专利技术,结果不是为了开发新技术,则应认定为侵权。
所以还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能否被他人用于研发,也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已经申请,但尚未公开的专利,如果你所说的情况是“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专利产品已经公开销售或者公开展出(观众可以自由拆解观察)”,由于申请人尚未获得技术授权,此时尚未公开专利技术方案,可能会影响专利授权所涉及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保护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专利局会在专利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公布专利方案,这距离专利正式授权还有相当长的时间。在现阶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按照已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必然会影响专利权人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在此期间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为“临时保护”。当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它应该受到保护。
因为临时保护是对发明专利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其前提是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未获授权,则意味着该申请可能是公知技术,或者申请人已经放弃对其进行专利保护的愿望。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该技术方案实施,都不能认为是侵犯或影响了申请人的专利权,更不能认为是对申请人的特殊保护。因此,申请临时保护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基础。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前,申请人不能申请临时保护。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专利被授予之前,专利技术并不是不能被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