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是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什么不可以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

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动产;

飞机、汽车、轮船和其他交通工具;

本条第1、2项所述动产和车辆所附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所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得超过租赁物价值的1/2。

无法租赁融资标的:

武器、国家专属产品等。;

租赁物应为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权应该是使用权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东西。如果使用权和所有权不能分离,就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为非消耗品,可重复使用;

租赁商品不应是供个人消费的消费品。因为现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包括自然人,所以个人消费品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确定,应结合合同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综合判断。虚构租赁物和标的物估价过高,租金构成与出租人的资金成本、费用和利润明显不符,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售后回租合同的确定需要考虑合同中以下关系的确定: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是否与租赁物的真实价值合理匹配。

(3)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否办理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手续(占有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等。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名称。

(3)数量。

(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自然原因或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耗,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责任的依据。

(5)目的: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对方租赁标的物的目的和用途,以便出租人根据标的物的约定履行,购买相应的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

(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物一般按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

(7)培训、维修、保养的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和使用,也可以约定由一方负责标的物的维修、保养。

(8)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支付方式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约定。

(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促使融资租赁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有据可依。

(1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1)其他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