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据悉,为推进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2015]42号)、《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玉[2016)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2015]42号)、《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玉[2016] 650)
第二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开发和维护“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数据初审、数据录入等工作。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三条在本县工作生活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暂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其中,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一)参加邪教、恐怖分子等非法组织;
(二)最近五年有犯罪记录的。
第四条流动人口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根据《玉环县流动人口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中设定的评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
(1)必要的材料。
1.居住时间。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暂住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等。
2.计划生育。应提供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住所。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明、购房(不动产权)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选择材料。
1.教育水平。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地位。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成员、复员(退伍)军人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需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障。需提供在玉环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的骨干。需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人才引进。需提供人才引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认可和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慈善机构。须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证明;接受捐献机构出具的捐献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级外国党组织任职证明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投资税。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供公司章程。
12.参与和讨论国家大事。各级党委、人大、CPPCC机构提供党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收到受理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关机构或者部门进行复核。数据审核后,统计各乡镇(街道)分值,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系统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情况在积分系统中根据相关指标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后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在累计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个人素质、工作社保、居住等三项基本积分取得的分数依次单独排名。如排名仍为并列,则按照提出申请的时间确定积分排名。
第八条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积分。因父母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父母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以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发现,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已获得的积分予以清零,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相应作废。申请人及其配偶自被发现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可以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待遇(仅限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县级政府根据各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名额(以下简称“入学人数指标”),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数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录取是指当年。
标准人数由县教育局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2)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应当于上年9月前至当年6月前,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15。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后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招生;不服从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此待遇。
第十一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县政府根据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量。有指标时,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和管理按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迁入玉环的,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积分排名靠前且符合子女就学、租住公租房等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名单前被公示的,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积分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审核完成后,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积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为期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对流动人口评分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移交相关部门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其职责如下:
(1)县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级党代表和党员的身份。
(2)县委统战部:负责检查民主党派成员。
(3)县人武部:负责核实复员(退伍)军人身份。
(4)县委办公室610:负责参加各种邪教组织的查证。
(5)团委:负责检查团员身份。
(6)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核实各级代表(或列席人员)的身份。
(七)县CPPCC成员工作委员会:负责核实各级CPPCC成员的身份。
(8)县经信局:负责核查“三龙”企业普通职工和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情况。
(九)县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验证。
(十)县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验证。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和犯罪记录的核查。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十三)县地税局:负责核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完税凭证。
(1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玉环县社保缴纳证、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人才紧缺证、人才引进证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5)房地产权利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房产证(房地产权利)。
(十六)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献血证、结婚证等材料的核查和计划生育管理。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的验证。
(十八)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居住证和居住期限的核验。
(十九)县国税局:负责核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国税完税凭证。
(二十)县文明办:负责核实“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称号。
(二十一)县红十字会:负责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验证。
(二十二)县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参加志愿者和志愿者活动的人员进行核查。
(二十三)受赠机构:负责对其出具的捐赠证明进行核实。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由县有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实。
第十五条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口对相关单位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调查属实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宇办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
附件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社保、生活状况等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表彰奖励、慈善事业、投资纳税、参政议政等六项内容,扣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等两项内容。
流动人口获得的积分是上述积分的累计分值,即总积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详情如下:
一、基本分(200分)
(1)个人素质得分(100分)=教育程度(45分)+技能水平(45分)+年龄(5分)+特殊身份(5分)
1.文化程度(45分)。按流动人口具有国家承认的最高文化程度计算,高中(中专)为10分;专科是15分;本科是25分;研究生35分;博士生45分。
2.技能水平(45分)。持有各类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的为5分;初任专业技术资格(职级)或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为10分;专业技术资格初(助理)级或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为2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为30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副高级)或有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为45分。
3.年龄(5分)。18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人员加5分;45岁以上至60岁以下的人将获得2分。
4 .特殊地位(5分)。在* * *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复员(退伍)军人为5分;* * *团员青年得2分。不累积奖励积分。
(2)工作社保得分(70分)=劳动合同(20分)+社保(30分)+企业骨干(20分)
1.劳动合同(20分)。在玉环连续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20分(即连续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满10年及以上的加2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积分申请人拥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的年限相当于劳动合同的年限。
2.社会保障(30分)。在本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加1分,累计最高30分。
3 .企业骨干(20分)。对当年被我县评为“龙”、“玉龙”、“潜龙”企业的普通员工,加2分;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含2年)加15分,4年以上(含4年)加20分。不累积奖励积分。
(3)居住分值(30分)=居住年限(20分)+常住户口(10分)
1.居住年限(20分)。每连续居住1年计2分,最高计20分(即在玉环居住10年及以上者均为20分),中断1个月视为连续。
2.固定住所(10分)。在县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包括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分值为5分,在县城买房(不动产权)分值为10分。
第二,附加点
(1)人才引进。
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加20分,县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加50分。
(2)专利创新。
近3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加30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加5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不同项目)的累计分最高不超过50分。
(三)表彰奖励。
1.在玉环工作期间,获得县级部门、镇(街道)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加5分;获得市级部门、县区荣誉称号或奖励加10分;获得省部、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加30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加50分。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分值计;不同的项目可以累积积分。
2.在玉环工作期间,被授予玉环县“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得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被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称号加40分;获得全国“见义勇为”称号加6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按最高称号奖励积分;多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以累积积分。
3.在玉环工作期间,被评为“十大新玉环人”和“十大新玉环人提名人”的分别给予15分和10分。
(4)慈善。
1.在玉环从事志愿者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10分(即所有参加5年及以上的志愿者加10分)。1年,任职50小时以上的,计为1年。
2.在玉环,个人每捐款10000元加2分,最高10分(即个人捐款5万元及以上加10分),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
3.玉环献血每200ml加2分,最高10分(10单位成分血相当于800ml全血)。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成功捐献1次加20分,最高分40分(即成功捐献2次以上者加40分)。
5.外来流动人口各级党组织聘任专兼职人员,或乡镇(街道)聘任流动人口协管员。每从业1年加2分,最高10分。
6.积极举报玉环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加2分,最高10分。
7.当年积极参加文明创建、“五河* * *治理”、义务巡护等社会公共服务,经有关部门认定参加社会公共服务满1年(1年内服务满50小时以上满1年),每项加1分;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最高上限10分。
(五)缴纳投资税。
1.个人投资玉环的(以当年实缴出资额为准),50万元起计5分(不足50万元不计分),每增加投资65438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玉环纳税的个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1,000元获得1分(不足1,000元不予计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六)参政议政。
在玉环工作期间,当选我县乡镇(街道)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列席县级人代会的,加10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员,或列席市人代会加20分;市政加30分;省级加50分;国家一级加80分。
第三,扣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记录的,扣30分。
(2)违法犯罪。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满五年的,扣30分。
2.近3年内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
3.三年内参与非法上访、聚众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被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0分。
4.近3年受到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近3年因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的,每次扣1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CPPCC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玉省各直属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65438+2006年3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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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环人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学校的待遇(仅限小学、初中新生)。
1.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名额(以下简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达到一定分数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当年招生指标数由县教育局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 .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待遇的流动人口,应当于上年9月至当年6月底,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3 .县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得分水平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提交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不服从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此待遇。
4.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待遇,只取夫妻双方的积分。
发展
什么是“积分入学”?
从2015开始,玉环市一直在试行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积分入学”是积分管理的一种,即根据“积分”的高低,确定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资格(仅针对小学、初中新生)。
“积分”申请人资格
在玉环工作生活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暂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玉环户籍人员。本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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