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务发明?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自己的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范围,属于日常工作职责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的专业范围。日常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2.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单位”包括:员工的人事下属单位、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等。).“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任务。单位安排特定人员参与本职工作以外的特定目的的研究开发任务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双方在发明完成后对该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产生争议。3.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在1年内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需要注意的是,辞职、退休、调动后做出的发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1)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二)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在实践中,许多发明创造都是利用了公司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2.发明的完成利用了“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的下属单位、借调单位和聘用单位。主体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所使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的,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和比例。专利法没有详细规定这一点。学术界认为,使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使用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是发明创造的本质的、决定性的条件,那么发明创造就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是少量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与完成发明创造关系不大,那么该发明创造就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人工创造,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原因是这项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单位的物质帮助密切相关。没有这种物质上的帮助,这项发明创造就无法完成。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部还是在单位外部完成,也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还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完成。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使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家里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通勤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