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配原则是什么?
配比原则
一个会计期间或一个会计对象取得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和成本相匹配,以便正确计算会计人员在该会计期间取得的净损益。
配比原则作为利润确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会计科目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相应的费用也必然会发生。优势肯定是要收费的,收费是为了收益。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利润是收入对比的结果。匹配原则是基于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承担费用。受益原则承认收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所有的费用和收入,但不是所有的费用和收入。需要根据配比原则区分有因果关系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费用与收入直接匹配确定当期损益;间接成本以适当合理的标准判断,先在各期产品和收入中分摊,再以收入分配比例决定损益。
所以收支匹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收支匹配。另一种是基于收入和支出的直接匹配。二是根据收入和费用项目的时间一致关系进行期间匹配。相应地,匹配原则有三层含义(1):一个产品的收入必须与该产品的消费相匹配;(2)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消费相匹配;(3)一个部门的收入必须与该部门的支出相匹配。
配比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确定当期损益,最终受到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前提条件的制约。收入是在发生时确定的,而不是在收取时确定的,相应的成本是取得该收入的实际成本,无论该成本是否已经以现金支付。也就是说,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各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并不是所有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的费用都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本期收入或产品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才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
会计与审计论文配比原则分析
傅代国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配比原则是指将收入与产生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损益。它是确定损益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本质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间比率。也就是说,本期的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本期的成本和费用相匹配,以确定本期的损益。第二,因果比。所谓因果匹配,是指将企业某项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匹配。一项经济活动的成本和费用是因,获得的收益是果。原因和结果相匹配,以确定经济活动的利润和损失。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往往在企业提供的信息中发挥作用。根据会计实务,企业定期通过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财务信息,其中之一就是本期经营成果的信息。为了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防止企业利用时间差调整财务信息,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配比原则是基于时间一致性。因此,在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配比原则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坚持这一原则是企业内部管理所需信息质量的保证;运用这一原则是提高企业管理有效性的前提。例如,企业在做出是否生产某种产品或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决策时,其基本分析是成本效益分析,而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是正确计算收入和费用;遵循配比原则的因果关系一致性是计算收入和确定费用正确性的保证。因此,配比原则在内部管理会计中仍然发挥着规范作用。
二、配比原则和收益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原则是在确认收入时进行调节的原则。在会计原则体系中,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是决定企业经营成果的孪生兄弟。它们总是成对出现,并且有连续的顺序。确定经营成果时;首先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定某一期间的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和成本,最后计算本期损益;这绝不是相反的程序。
在我国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收入确认标准、确认费用的内容以及利润表的格式都体现了收入实现原则与配比原则的关系。比如在实际核算中,所有的收入都是先按照收入确认标准确定,然后再结转成本费用。损益表的多步安排也隐含地反映了这种关系。了解和掌握这种关系也是很有用的。在对一个企业或企业内部各部门、一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时,决不能单独确认收入和费用,或者先确认费用,再根据收入确认标准确认收入,然后再与产生这些收入的相关联。
三、比例原则与产品开发成本
产品开发费用在核算时必须认识到两个特点:一是产品开发费用发生在当期,但其收益可能在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第二,新产品的开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失败。为体现配比原则,产品开发费用可以不计入当期开发损益,只能计入开发成功后相关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专利权)的价值。资产产生效益,匹配原则是通过转售资产价值来体现的。而新产品的试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失败,如果进行这种处理,比例原则就无法体现。如果按照期间的一致性将开发费用计入当期开发损益,新产品开发成功,不能正确合理地确定资产价值,不能很好地体现配比原则。因此,正确处理开发费用与配比原则的关系是会计上的一个两难问题。
目前对于开发费用的通行做法是,开发费用在开发当期计入损益,开发成功后申请专利时,将开发费用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开发期间发生开发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申请专利成功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这种做法是基于审慎的考虑,但也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在开发费用较大的企业,会严重影响开发期和专利申请期的经营成果。笔者认为,根据真实公允的会计理念和配比原则的要求,应设置一个资产类科目,例如,“新产品开发资产(或广成本科目,记录开发期间发生的开发费用,如果开发成功,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如果开发失败,本科目余额转入递延资产,按一定年限摊销。
转自今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