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限制中的交叉强制许可简介。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相互许可,是指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前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其实要看前面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实施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给予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实施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给予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是为了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而不是剥夺他人的专利权,被许可实施的受益人不是专利权人。如果受益人也拥有专利权人的完整权利,将违背专利法保护专利的宗旨,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申请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

申请交叉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象要求。交叉强制许可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2.后一项专利必须建立在前一项专利的基础上,并与前一项专利相比构成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3.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前一个专利权人申请后一个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其专利已经被强制许可给后一个专利权人。此外,非专利权人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受到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那么专利权人可以终止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和特殊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其专利实施,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得该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一般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被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强制许可的。这里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单位不能申请。

(二)申请强制许可的客体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或者专利权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四年内未行使专利权的,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二是专利权的特殊强制许可,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

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出于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

2.出于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一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