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5日,以一批货物换取B公司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交换性质为商业。
由于非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故以账面价值作为计入基础。
因为交换的性质是商业性的,而且企业A能够可靠地对其进行计量,所以交换资产的入账价格为
=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交换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交换资产应缴纳的税费-交换资产发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支付的溢价(或“已收溢价”)
根据以上问题,入门价格= 100+17-10 =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