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人”变更的流程是怎样的?求细节

您好,更换发明人的流程如下:

提交填写完整的描述性项目变更申报表,空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并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描述性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发明人改变了具体要求:

(1)发明人因名称变更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明人因遗漏或者填写错误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前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所有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

(三)因发明人资格争议提出变更请求的,经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当提交由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让协议。由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人员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上诉,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依照本判决改判;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应提交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请求修改中文译文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支持文件的正式要求:

(1)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

(二)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项变更描述项的请求,连续变更同一描述项的,应当单独提交证明文件。

(3)各种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公证或者加盖公章(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在国外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要公证。

参考资料:

专利审查指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