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复审委员会什么时候公告,能否在生效前公告?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布所有专利权无效;

2.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3.保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失效所需的材料: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写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8个月左右作出决定。

1,无效的程序启动

无效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随时开始,可以持续到专利权终止。因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以影响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所以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其所有专利无效。

2.无效原因

请求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超出了原图片和照片的范围;权利要求没有解释基于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将组成合议庭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审查。大多数案件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组长、审判长、陪审员)进行评议。只有少数情节严重的案件由五人合议庭(1组长,1审判长,3名陪审员)评议。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合议庭经审查,作出了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决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有三种:一是宣告全部专利权无效,二是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