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法律分析:国际检索单位的功能;
1,检查单一性;
2.检查标题和摘要;
3.检索要求保护的发明;
4、检查除请求书以外的申请文件是否有明显错误;
5.作出查册报告或宣布不作查册报告。
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7条,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程序应符合本条约、细则和国际局与该单位签订的协议的规定,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
国际申请所涉及的内容不需要国际检索单位根据细则的规定进行检索,并且该单位决定不进行具体案件的检索,或者
如果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上述检索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公告,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不作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所提到的任何一种情况只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中,则国际检索报告应对这些权利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而对于其他权利要求,则应根据第18条的规定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细则规定的发明单一性要求,检索单位应当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需的附加费后,应当就已缴纳费用的国际申请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指定国的国内法可以规定,如果该国国家局认为上述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并且申请人没有支付所有应付的附加费,则国际申请中作为结果没有检索到的部分就其在该国的效力而言将被视为撤回,除非申请人向该国国家局支付特别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