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

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同遵守的规定

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独立,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中的署名权,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暂时进入另一国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规定:在商标方面:主要有商标权独立和例外,不得因商品性质而影响商标注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规定。

拓展知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该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而今天,截止到2022年7月6日,随着佛得角的正式加入,从而使该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9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在我国加入该公约前后,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使之与其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