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全文

(根据200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6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自15年2月起,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

7.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争议;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复审申请的决定的;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案件;

12.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费用裁决的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15.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或者进口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以及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发生地;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场所。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只对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提起诉讼,而没有对卖方提起诉讼。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与销售地不同的,由生产地人民法院管辖;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销售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1993 65438+10月1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和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实质审理中,应当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日(不含该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可以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10之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可以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估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原告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原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和专利权保全期限,并附具人民法院的裁定。

专利权的保全期限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计算,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专利权仍然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未交付的,视为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对质押的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独占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已经保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不得重复保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与记录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被控侵权的特征。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因侵权造成的专利产品销售减少总额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权利人减少销售的总数的,可以将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