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引用中使用的税收政策

政策一:当期有销售项目但无进项,解决用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欠税问题。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

1.如果纳税人因为销项税少于进项税而在期末有税收抵免,则应使用期末税收抵免来冲减增值税欠款。

二、纳税人用进项税额抵扣欠缴的增值税,按以下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1)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最终免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增值税欠税金额小于期末留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二: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2015)

1.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至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未能简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在该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在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按照现行规定认证或审核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卖方纳税人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3号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或《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时,选择“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或“购买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政策三: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报表执行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212号):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待遇的技术转让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国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四:母公司将房产、土地无偿转让给100%控股子公司缴纳增值税。

1.《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相关政策【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无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重组中纳税人增值税免税额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政策五:企业接收股东分配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2065 438+04 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分配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放弃其在企业中的股份,下同)。凡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作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并已在会计上实际处理的资产,不得计入企业总收益,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收到股东分配的资产,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依据。

政策六:关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实行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技术成果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在投资入股当期纳税。允许递延到股份转让时,按照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何一项政策的,允许被投资企业在技术成果入股时按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股份(权)的行为。

政策七:从被投资企业抽回或减少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2011)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其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比例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政策八: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从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渔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等有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四业”的个人,其“四业”收入应按规定暂免征税。

政策九:通过价格折扣、优惠向个人销售货物(产品)和提供服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优惠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在购买手机时向个人赠送电话费、上网费,或者在购买话费时赠送手机;

3.企业会根据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赠送礼品。

政策十:母子公司之间土地、房产无偿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期间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第一条规定,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期间,中信集团无偿划转至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中信集团无偿划转至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

2.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2014)第三条:同一投资者内部企业之间无偿转让(划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者内部的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