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享有多重优先权。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的原则之一。包括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根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是外国优先权,后者是国内优先权,在适用的专利类型和申请地上有所不同。例如,如果A于2006年6月365438+10月0日在美国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而他于2007年6月20日在中国申请了同一主题的专利,根据美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中国以他在美国申请的日期作为他在中国申请的日期,即65438+10月31,200如果有人在2006年10月365438日至2007年6月20日期间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了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向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向外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