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哪些采购方式?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是政府采购项目超过200万元,但根据法定情形,不进行招标。不招标的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20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一种是200万元以上,但招标项目无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这里的“法”主要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按照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出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还有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
3.政府采购的主要特征: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方式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