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期限被拖延,专利权不能请求恢复?

专利权的恢复根据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的,提出请求的时间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法律领域所谓的“不可抗力原因”,简称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干旱、动乱等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因该原因丧失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说明理由,出具相关证据,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及时缴纳权利恢复请求费;

二、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其提出请求的时间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原因,如因病住院、超过推定期限未收到相关证件等。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权利丧失,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同时要赔偿原手续,支付恢复权利的请求费。但并不是所有因未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行使相关行为而丧失的权利都可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的四个条款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优先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和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