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续签容易吗?

你好!续聘军事文职人员相对容易。只要部队需要,个人自愿,基本没有问题。

相关规定:

第三章招聘、续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受聘于教学、科研、工程、医学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如果受聘到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专。

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备聘用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但硕士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就业,博士学历毕业生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就业,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

受聘到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的招聘由配备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学院(校区)、系、科、所等下属单位,各级机关的下属部门,不得组织招聘文职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空缺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并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军队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定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计划,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对军事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拟定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总政治部干部部门应当在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员网(以下简称军职人员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以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以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为依据,通过军事人才网报名;报名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事人才网对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事人才网通知考生。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考生,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公务员招录考试每年的6月5438+2月举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门按照用人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1:3的比例,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各用人单位体检的人选;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小于1∶3的,可确定所有考生参加体检。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事人才网为考生提供其考试成绩和是否确认参加体检的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已确定参加体检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军队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体检合格的考生,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5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面试测评小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应聘者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事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考生提供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招聘1.20%的比例,按照考生考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预选人选,并将预选人选名单逐级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录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全面考察。

预选人选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候选人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预选就业对象综合考察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就业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专业能力等。

用人单位根据预选人选的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测算后按计划招聘人数确定人选,并将人选名单逐级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应聘人员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用岗位,同时公示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应当对公示期内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拟录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录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录用审批;影响聘用的问题反映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影响录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核实,待核实并有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在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人选签订文职聘用合同,合同期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各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首次录用的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由总政治部干部部门对其身份、学历、专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与未通过评审的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对试用期情况进行评价。聘用单位对经考核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对审查合格并通过试用期,经考核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保密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从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文职人员中聘用。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制定。

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招收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发明专利或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发挥专业骨干作用;

(3)祖师授予的特殊专业人才。

录用前款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组织的初步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合同期满后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全部为合格及以上,或者一次基本合格其余全部为合格及以上,且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续聘文职人员,由本人在合同期满前6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的,聘用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与文职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续聘公务员在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一至两次均为称职、优秀,本人要求续聘本级合同期限最长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聘本级合同期限最长的聘用合同。

续聘文职人员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人及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受聘满十年,且在聘用期间表现良好,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签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签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龄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文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竞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空缺:

(一)取得竞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

(2)竞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竞聘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

(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全部称职、优秀两次以上的。

文职人员竞争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空缺。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经逐级报军队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后,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后,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与五级以下工作人员终止和解除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聘用关系,应当报军队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四人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3]

第四章培训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人员培训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我军性质和宗旨、优良传统、文职人员基本职能和职责的教育,有关军事规章制度的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训练,重点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事工作的基本素质和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岗前培训通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以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为主,重点提高文职人员履职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以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为主,重点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专业训练通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由总参谋部军事训练部、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开展与履行文职职责相关的兵役和军事技能训练,重点提高文职人员执行战斗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军队院校或训练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在不影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以攻读与聘用岗位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学位。在职攻读学位的文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用人单位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应当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文职人员自愿脱产攻读学位的,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全日制原研究生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报考原用人单位文职岗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第三十七条文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纳入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文职人员应当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定,考试和评定合格者,发给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军队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评定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130%。

对聘用单位在聘用文职人员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核实的,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文职人员聘任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发布。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和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条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的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级别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发布;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其领导职务由本人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