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原本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在参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时,必须与本案有密切关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客观上已经调整或涉及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存在和变更直接决定了该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益,才能被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益关系”。而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益关系”应来源于行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包括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既是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l、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
3.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必须是参加他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是不可能成为原告,而是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他参与的诉讼只能是其他主体之间的诉讼,也就是这个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在终审判决还没有做出之前就加入了诉讼,他在这个阶段是有权利申请参与的。在他人启动诉讼程序后认为有必要参加诉讼程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程序。这种参与诉讼的时间差是第三人与原告的重要区别。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只是同一个完整诉讼程序的两个阶段。只要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第三人随时可以申请参加二审诉讼。第三人不参加一审诉讼,第三人请求参加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为二审诉讼已经开始,全案审理尚未结束。这将有助于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一审判决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作出错误判决。
(3)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不同于原告或被告。他参加诉讼,不是为了维护原告或被告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不一定依附于原告或被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即使其诉讼主张可能与原告或被告一致或部分一致,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的。第三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参加辩论,以维护自己的意见,有利于法院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他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享有起诉权的公民参与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本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却因原告没有起诉而被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第三人,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尤其是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仅有被处罚者,也有被侵害者。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被侵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侵权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与被侵害人和被处罚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被侵权人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公,起诉方要求加重被处罚人的处罚,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其权益会受到影响,所以被处罚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被处罚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减轻对其处罚的,被侵害人也可以申请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被侵害人与被告公安机关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与被处罚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存在法律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总之,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仅关系到被处罚人的利益,也与被侵害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在行政处罚中都有法益,都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他们有资格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行政处罚案件中,* * *与被处罚人相同,未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两个以上违法人员,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不被起诉人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区别对待。
1.如果起诉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只是不服处罚结果而起诉,那么其他未被起诉的人就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未被起诉的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如果检察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定性、违法责任的分配有异议,那么其他未起诉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不是针对原告一个人,而是针对很多有违法行为的人,包括其他非检察官。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时,要对每个* * *和被处罚人* *的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分析比较各自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无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什么,在人民法院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前,很难确定其他未受处罚的被处罚人与被诉行政处罚之间是否存在法益。因此,在* * *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部分被起诉、部分不被起诉的情况下,未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确权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争议,部分需要由行政机关裁决。确权行政案件中,请求人与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对权利归属争议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裁决后已经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权利的危险,因而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l、土地权属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可以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甲、乙双方对某块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国土局认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国土局确权决定。此时甲方有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危险,甲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其他自然资源如草原、滩涂、水域等权利确认案件和专利确认案件,权利主张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甲、乙双方对专利权的归属有争议,且该专利权被专利局确认为甲方所有,乙方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局确权决定,则甲方有丧失专利权归属的危险,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五)因行政机关作出的损害赔偿决定引起的案件,受害方和受害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被裁决的双方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损害赔偿决定与受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如果受害人认为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多或者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为由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受害人将面临损失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可能;另一方面,受害方要求更重的赔偿,受害方的权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受害方和受害方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6)与原告被处罚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原告被处罚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与原告被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如果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合法,那么原告胜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为违法的,原告败诉,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原告因受处罚而遭受的损失由行政机关承担。比如李某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在公路旁建房,某市公路管理部门却认为李某的房子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影响了公路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越权审批无效,责令李拆除房屋。李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后,城乡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行为与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行为是矛盾的,如果法院认为处罚决定合法,就意味着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违法,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应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诉讼中举证或辩论,以利于查清案情,共同做出裁决,防止新的诉讼。因此,与原告被处罚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署名相同的,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非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无权行使行政权力。他们不能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即使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从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民法院只能将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结果与非行政机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错误需要赔偿的,非行政机关应当在赔偿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八)在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中,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服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起诉,就与建设单位的权益发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甲方所有的房屋,甲方与建设单位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经拆迁管理机关决定后,甲方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结果在法律上与建设单位有关。
(九)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第三人的确定
房地产行政案件的第三人,是指与原、被告有争议的具体房地产登记行政行为有法定利害关系,申请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确定第三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同一房地产管理机关在一个房地产管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分别对几个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只有其中一部分人起诉,其他未被起诉的相对人如果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房地产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颁发产权证,单位或者个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院判决房地产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后,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他人利益的,利益受影响的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效力。
3.房地产管理局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被处理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这些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表面上看,其似乎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超越职权引起的,不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异同
区分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异同,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特点,准确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防止和避免将二者混淆,错误地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列入名单,增加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负担。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在法律特征上的相似性
l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都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是“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好像提法不一样。事实上,“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必然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这方面,两者是一样的。
2.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参与方式相同,即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判决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他们有请求回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质证、辩论、请求重新检验鉴定、对不利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权利,都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有重大区别。
1,参与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与被告行政机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处于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不平等地位。但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民事关系,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2.行政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而有权提起诉讼,成为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而原告和被告都处于被告的地位,这样就形成了原诉和第三人诉的合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和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因此,第三人与原告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以原、被告双方为被告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如果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独立请求,并且符合起诉条件,那么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就不应该是第三人,而应该是原告。
3.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的外延小于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一定都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行政机关败诉的结果可能导致其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当然也是一种利益。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益”,不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条件,所以他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诉讼第三人处分权的范围不同于民事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但因其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未成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再次提起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应予准许。此时,他的第三人身份将变更为与原告的* * *关系,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而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存在这种情况,他无权提起诉讼。
5.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独立行事,既不协助原、被告进行诉讼。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6.如果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就不可能单独起诉。只有通过上诉和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才能解决,因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合作为两个案件的审判对象。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其合法权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而不必再审原审案件。例如,在一系列无效的买卖纠纷中,除原告、被告外的所有买卖双方均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共同解决纠纷,也可在原诉讼终结后,与直接涉及买卖关系的一方单独解决纠纷,一般不会导致原案再审。我希望我能帮助你采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