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介绍?

一、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设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依法公开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并具备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15前,将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标底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存在重大缺陷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5)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勘察等施工现场勘察成果报告,以供参考;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基础信息;

(七)招标文件中答疑和踏勘现场的时间、地点;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评标原则;

(九)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对不成功方案的补偿措施。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为:特级、一级建设项目不少于45天;二级以下建设项目不少于30天;对于概念设计投标,不少于20天。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国内建设工程设计投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概念设计招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质的注册建筑师签名的;

(3)无投标人公章;

(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技术、功能、外形等方面的比较和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如果采用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将向招标人推荐2 ~ 3个中标候选方案。

如果采用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将向招标人推荐1 ~ 2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都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对未中标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说明。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组织招标,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且签订委托合同后未在15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自确定中标方案之日起65日内,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拒绝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投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万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标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两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向他人透露与投标方案评审有关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不得依法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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