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写作中“上位概念”和“功能限定表达范围”的区别?
“上位概念”,又称“抽象概念”,是许多符合一定特征的具体概念的总称(集合)。上位概念的内涵很窄,但外延很广。例如,“驱动装置”是“上层概念”或“抽象概念”,因为“驱动装置”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电动机和发动机;而且,发动机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汽油机和柴油机;拖拉机也是驱动装置之一,拖拉机又可分为下电磁拖拉机、液压拖拉机、气动拖拉机等。
上层概念和下层概念是相对的。一个名词概念是上位概念还是下位概念,取决于它所处的环境。换句话说,一个环境中的上位概念,换到另一个环境就不一定是上位概念了。反之亦然。
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高级概念必须满足特定实施例利用包含在高级概念中的技术特征的要求。例如,在实施例的具体实现中,所列的铜、铁、铝都是利用其导电性或传热性能,所有金属都具有导电性和传热性能,所以写成“金属”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实施例使用铝作为轻金属的特性,则包含在上位概念“金属”中的重金属不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此时,权利要求中的金属材料除了铁、铜、铝、不锈钢之外,还可以包括其他具有相同作用的金属材料,但决不会理解为包括所有的金属材料,甚至包括钠、金等金属材料。”——————————这里有个关键词,就是能达到等效的效果。作为传动件,利用了硬金属的性质,但钠和金属是软金属,不能用来制造传动件,所以不能纳入。如果权利要求是这样写的,“审查员认为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不能达到相关技术效果的次优特征,则认定该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结论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