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介绍

竞争性谈判是常见的招标方式之一,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接下来,边肖为您介绍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5.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的投标过程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然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告和随机抽取的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邀请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者买方和评标专家分别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买方推荐的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供应商应按照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报价和谈判保函。

4.在咨询前组织问答会议和实地考察。

5.买方应成立顾问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估,推荐不少于三家候选供应商成交,并编写评估报告。

6.买方应根据评审报告确定确定的供应商。

7.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供应商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交易结果,发布交易通知,并在交易通知发布后30日内签订合同。

8.采购代理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谈判保证金。

9.向上级报告协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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