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行政法规进行修改:

1,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

将《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没收并销毁非法凭证,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印制收入凭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

2.法令号。湖北省人民政府19

将《湖北省公路检查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撤销。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并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

将《湖北省专利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调解请求后,应当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解决定。"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后的答辩期内,被申请人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本案专利纠纷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十三届

将《湖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可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删除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5、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第二十四届

将《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三)外来务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收回其《暂住证》,责令用人单位退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第三十

将《湖北省机动车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第四条修改为:“机动车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保费支付标准,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投保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安全驾驶实行无赔款奖励制度。参加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不得为必须参加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未投保的机动车办理年检手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执勤人员有权检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车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驾驶人(操作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良好,不得因参加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放松管理、忽视安全。”

删除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

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第三十二届

将《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或者驾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练车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