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税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赔偿有很多种,包括死亡赔偿、残疾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质量赔偿、经济赔偿等。所谓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弥补违约金的不足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补偿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现将相关税务处理分析如下。补偿费列为价外费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资金、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等。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额外费用的内容,将延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分开,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此处将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从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只有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等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为收入。换句话说,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补偿列为价外费用计收增值税,必须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以价外收款的形式从买方取得,以此作为计收增值税的依据;如果不能确认收入,不形成纳税义务,此时,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补偿,不是在价款之外向买方收取,而是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补偿属于价外收费,计算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征收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征收基金、预付基金、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时征收营业税的处理与上述增值税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吸收了这一规定的精神,明确将补偿列为价外收费,计算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对于补偿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业务取得的报酬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2000〕563号)在《关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旅馆取得的报酬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某单位或个人将旅馆出租给另一单位后,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出租人经人民法院调解取得部分赔偿,因为补偿金是出租人出租酒店获得的,出租人获得的补偿金本质上是出租酒店获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租人取得的补偿,应按劳务税中的出租项目征收营业税。个人依法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报酬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个人从被征用房屋取得补偿收入,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1998]428号)规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征收房屋取得的补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为补偿收入,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专利报酬所得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2000〕257号)规定,个人专利权人对支付报酬的单位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明确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终止投资经营和补偿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1号),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的个人,从所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 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业务伙伴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的总额-原实际投资额(投资额)及相关税费。违约(赔偿)的所得税处理不同收支的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法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超额收入、逾期打包存款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等。这里的违约金收入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损失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企业根据合同取得的赔偿,应当扣除相应的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在财产保险中缴纳的保险费。财产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以企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基础,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减少或分散其财产可能遭受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增加企业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相关,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应予扣除。在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实际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原因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投保的标的物并未造成任何损失,但对于企业而言,其保险费支出无法收回,属于费用支出,应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会根据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此时仍允许扣除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取得的赔偿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财产的损失,再计算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违约金是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提前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违约金是企业之间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支付的,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赔偿金是一方当事人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弥补违约金的不足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金钱。赔偿金和违约金一样,也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