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付的专利奖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收入总额。此外,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专项资金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企业取得的专利奖金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视为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要求的,需要并入企业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